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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文进一步规范转供电行为:严控增量、减少存量、规范行为

时间 : 2020-12-25

据悉,河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5日。

严控增量。新建居民住宅(含物业底商,下同)、划分产权的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下同)、非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供配电设施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以下简称园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对终端用户全部按照我省核定的目录电价标准执行。

减少存量。对现行转供电设施实施改造,推进转供电设施改造达标后逐步移交电网企业(项目所属供电营业区内有供电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下同)管理。

规范行为。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确实不具备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单位或个人,下同)要做到供电行为规范、供电价格合理。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清理规范转供电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5日。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河南省郑州市正光路11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邮编450000。传真请发至:0371-69691410。电子邮件请反馈至:jgc922@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大幅降低了电网直供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用电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转供电现象的普遍存在,部分终端用户未能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为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南省供用电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河南时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抓好理顺非电网供配电设施建设、移交、管理机制,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理顺机制、规范管理。建立健全非电网供配电设施建设、移交、管理机制,推进解决现行被转供电用户用电设施标准低、价格高、管理不规范问题。

整体设计、综合施策。统筹新建配电网设施、老旧居民小区改造、行业专项规划等措施,严格控制新增转供电行为,逐步解决存量转供电行为,明确实有转供电价格行为约束,提高供电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

多方筹措、公平负担。注重创新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引入市场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电网支持、公平负担”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严控增量。新建居民住宅(含物业底商,下同)、划分产权的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下同)、非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供配电设施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以下简称园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对终端用户全部按照我省核定的目录电价标准执行。

——减少存量。对现行转供电设施实施改造,推进转供电设施改造达标后逐步移交电网企业(项目所属供电营业区内有供电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下同)管理。

——规范行为。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确实不具备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单位或个人,下同)要做到供电行为规范、供电价格合理。

二、严格控制新增转供电主体

(四)严格落实建设标准。新建居民住宅供配电设施要按照《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豫建﹝2016﹞33号)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划分产权的商业综合体、园区要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五)明确配电设施移交程序。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需通知电网企业参与项目供配电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供配电设施验收合格后即与电网企业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并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电力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管线工程图等资料移交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建设单位持验收合格手续、资产移交协议办理正式用电,未经验收合格和未签订资产移交协议的不得办理正式用电手续。企业因接受移交资产而增加的运营维护费用,纳入输配电价成本予以疏导。

三、逐步解决存量转供电问题

(七)明确“合表”电力用户改造程序。2021年 月 日(按发文后三个月确定)以前以“合表”方式接入公共电网的的居民住宅、可划分产权的商业综合体由产权所有者或按程序征得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向当地电网企业提出电网直供改造申请。电网直供改造完成并经电网企业验收合格后,由电网企业接收配电资产并直供到户。电网企业因接受移交资产而增加的运营维护费用,纳入输配电价成本予以疏导。

(八)落实“合表”电力用户改造资金。对于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供配电设施运行方式为市政电力直接供给,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但开发建设单位未履行合同仍需改造的,改造费用全部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商业综合体,改造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已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合表”居民住宅,按照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要求执行。未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合表”居民住宅,改造费用可参照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筹措原则进行筹措,具体资金筹措方案由市、县政府研究确定。

(九)规范收费行为。确属不可划分产权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园区供电主体以及2021年 月 日(按发文后三个月确定)以前形成并尚未完成改造的转供电主体,应当承担转供电区域内相关供电线路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在供电过程中发生的供配电设备投入及折旧、运行维护维修、人工及共用设备用电等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回收,不得重复征收,不得计入电价或随电价加收。转供电主体需与用户订立书面供用电合同,明确约定供电价格、供电责任、服务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四、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供电价格

(十)严格执行居民用电价格。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正式用电手续前,如需向用户转供电,应按照河南省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不得通过电价、物业费或以其他收费名目向用户加收任何自行维护管理发生的费用。城镇居民住宅“合表用户”未实现“一户一表”改造前,须严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合表用户”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十一)规范商业转供电结算电价。电网企业无法直供到户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底商,转供电主体可向用户加收电量损耗费用。转供电主体的供电价格=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压等级电价标准/(1-电量损耗率),电量损耗率不得超过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7.83%)。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报装的总表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被转供电用户也应按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转供电主体应如实记录相关电量、电价、电费、收缴费凭证等信息,按月(季度)进行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十二)创新园区转供电价格管理。园区转供电主体可按程序申请纳入我省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按照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未纳入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前,由园区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提出定量定比申请,电网企业与转供电主体按照园区供电范围内各个电价类别电力用户的用电容量协商确定比例并按比例进行电价结算。园区转供电定量定比每年校核一次,校核完成前暂按大工业电价类别结算,校核完成后电网企业与园区转供电主体按比例进行清算。园区转供电主体与工商业被转供电用户之间的电度结算电价按照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园区内被转供电用户有权选择直接向电网企业报装,电网企业应为其报装提供便利条件。纳入我省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的配电网企业用户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政策执行。

(十三)进一步降低5G基站用电成本。加快推进基站直供电改造,电网企业、转供电主体应积极为基站直供电改造创造条件。电网直供5G基站按照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标准执行,转供电5G基站用电价格按照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5G基站不承担转供电主体在供电过程中发生的供配电设备的投入及折旧费用、运行维护维修费用、人工费用、共用设备的用电费用。

五、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本地贯彻落实意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电网企业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计划安排、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等工作;工信、商务部门要做好行业引导;市场监管、能源监管部门按职能做好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十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规范转供电价格政策的宣传,确保转供电主体和被转供电用户全面了解电价政策和供电价格行为规范规定,引导各类转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供电行为,组织社区基层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主动参与“合表用户”一户一表改造。

(十六)加大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力度,积极利用“12315平台”举报渠道、“转供电费码”应用,及时受理涉嫌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转供电主体放弃违法违规加价的不当得利。对查处的转供电环节违法违规加价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切实维护终端用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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