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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苍南县发布工业企业差别化电价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 : 2021-01-15

据悉,日前浙江苍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印发苍南县工业企业差别化电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对于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级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

其中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级限制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10元执行。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行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级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30元执行;水泥行业和钢铁行业分别提高0.4元和0.5元执行。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关于印发苍南县工业企业差别化电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化能源要素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以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苍政发〔2020〕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关于印发苍南县工业企业差别化电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23日,请将您的意见发送至邮箱1606054689@qq.com。联系方式:0577-68881836。

附件:《关于印发苍南县工业企业差别化电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印发苍南县工业企业差别化电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工业企业差别化电价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工业企业差别化电价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进一步提升电力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和标准

(一)对于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级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

其中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级限制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10元执行。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行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省级淘汰类的工艺及产品的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30元执行;水泥行业和钢铁行业分别提高0.4元和0.5元执行。

(二)根据“亩均论英雄”企业综合评价确定的D类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对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10元执行;其中园外泺口机、开花机D类企业(包括个人、个体户)按0.2元执行;加价收取电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30元执行,加价收取电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根据《单位产品能耗国家标准》《浙江省单位产品能耗标准》等标准,能源消耗超过国家、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

其中超出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10元执行;超出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30元执行。

(四)企业同时符合高耗能行业标准加价和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加价的,统一按高能耗行业差别电价执行。在启动有序用电和应急调控等措施时,上述三种情形企业执行最严厉等级的调控措施。

二、实施程序

(一)县发改局会同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县供电局等部门按差别化电价认定标准,确定执行企业名单和执行时间(原则上“亩均论英雄”综合评定结果公布后开始执行征收,执行时间为一个年度),公示后由县政府发文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备。

(二)县供电局(供电公司)根据批准后的差别化电价执行企业名单,执行差别化电价。差别电价收取后按规定统一上缴省级国库,作为政府性基金,按照“谁征收、谁使用”的原则,由省级有关部门全额返还。

(三)对执行差别化电价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差别化电价认定标准逐年进行调整。对已完成设备淘汰、产品结构调整和关停的企业,由企业向县发改局提出中止差别化电价的申请,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和公告后予以撤销。

(四)规下D类企业被执行差别化电价后,若能成功转为规上企业,依企业申请并经县经信、统计部门确认核实后,次月开始不再征收差别化电价。

(五)因法院拍卖、企业转让等特殊原因,新入驻企业为非D类的,而户号被执行差别化电价的企业在执行期间,在节能审查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经所在乡镇和经信部门审核同意,由企业向县发改局提出中止差别化电价的申请。经核实和公告后次月开始不再征收差别化电价。

(六)非D类规上企业租在D类企业厂房共用变压器被执行差别化电价的,可在执行年度完结后凭智慧电表用电数据,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核实后统一报县发改局,退还非D类规上企业所收差别化电价。

三、职责分工

(一)县发改局要切实做好差别化用电措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企业因拍卖、转产、关闭以及技改而淘汰原设备和工艺后,不再属于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范围的,要及时核实调整,对调整情况每季度公示、报备一次;加强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县财政局要设立差别化电价加价收入专户,纳入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同时加强差别化电价加价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节能降耗等工作。

(三)县经信局要配合做好差别化电价政策制定及执行,提供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做好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工作。

(四)县供电局(供电公司)负责差别化电价加价电费的收缴工作,以“应收必收”为原则,对已确定为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对象的企业,及时落实差别电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差别化电价加价电费足额征收。

(五)县市场监管局和县统计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差别化电价政策制定、执行、价格监管等工作。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排查核实辖区范围内企业的租赁关系。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供电局、县市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工业企业差别化电价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发改局,具体负责全县差别化电价实施工作。

(二)加强监督考核。把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工作与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企业用能监管,严格控制实行企业新建自备发电机组,防止变相替代企业用能。对各种以不正当手段逃避执行差别化电价的,应追缴差别化电价加价金额,并追究相关部门或企业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对能源、资源、环境问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引导民众提高对差别化电价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争取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广泛支持,营造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的有利氛围。

(四)加强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关产业调整政策,积极推进执行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切实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五、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工业企业差别化电价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苍政办〔2018〕4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苍南县工业企业差别化电价管理实施方案>(苍政办〔2018〕4号)文件的通知》(苍政办〔2018〕82号)予以废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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