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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省电力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规则

时间 : 2018-06-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江西省售电公司代理省内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的电量电费结算工作,保障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及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的合法经济利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能运行字〔2018〕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华中区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规则(暂行)》(华中监能市场〔2017〕272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仅适用于2018年江西省内电力用户委托售电公司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和电力大用户全电量直接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允许偏差±5%;电气化铁路部分电量参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允许偏差-5%。
第三条 本规则中的“电力大用户”是指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零售电力用户”是指全电量委托售电公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
第四条 电力用户的交易结算方式采用输配电价结算模式。
第五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根据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向售电公司支付售电收益。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并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第六条 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交易合同(协议)开展电量电费结算工作。

 
第二章 电量计量

 
第七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为《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的,在产权分界点上安装的计量装置的抄表电量。 
第八条 电力用户的购电量为《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的,在产权分界点上安装的计量装置的抄表电量。
第九条 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为其所有代理的零售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电量之和。
 

第三章 结算方式

 
第十条 市场化交易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合同电量偏差采取年度内滚动调整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优先发电电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量、基数电量。
第十二条 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本月集中交易合同电量、上月集中交易合同电量(逐月追溯)、年度双边协商合同电量。
第十三条 电力大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电量结算顺序与售电公司相同。电气化铁路交易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集中交易合同电量、双边协商合同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电量。
第十四条 电力用户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力率考核。电力用户参与峰谷分时电价和力率考核计算的基础价格为直接交易价格与电网输配电价之和。
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在保证年度交易合同电量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可在每月15日前向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对合同分月中的次月合同电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分月电量作为下月结算电量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月度结算
1.发电企业结算
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上网电量的结算,实行发电侧与售电侧解耦。  
市场化交易结算电费=∑(各类市场化交易结算电量×对应的直接交易价格)
发电企业市场化结算电量是交易合同电量,对应的价格是直接交易价格。
2.电力大用户结算
电力大用户月度购电价格=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
电力大用户的结算电量就是电力大用户月度市场化电量
电力大用户的合同电量小于其月度市场化电量时,超出合同电量部分暂执行未进入市场的分类目录电价。
3.电气化铁路结算
电气化铁路结算电费=市场化交易结算电量×直接交易价格
市场化结算电量是与交易合同电量对比取小。
4.售电公司结算
售电公司月度代理销售费=[售电公司代理销售价格÷(1+销售电力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 ×(1+售电公司适用税率)×售电公司月度结算电量
售电公司的月度结算电量为其代理的所有零售电力用户市场化电量之和。
售电公司代理销售价格是售电公司根据与零售电力用户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代理销售费用条款,结合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价格和成交电量计算的。
4.零售电力用户结算
零售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售电公司代理销售价格+零售电力用户偏差考核价格
零售电力用户结算电量是零售电力用户市场化电量。
售电公司的合同电量小于其代理零售电力用户市场化电量之和时,超出合同电量部分暂执行未进入市场的分类目录电价。
5.电网企业按电力交易平台传递的量、价,计算电力用户月度电费,电力用户必须按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
第十七条 年度清算
    年度清算以自然年为周期,在次年1月对年度内所有合同电量执行情况进行电量清算和偏差考核的计算。
1.电量清算
在次年1月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市场主体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化电量进行清算。
    发电企业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清算原则是根据市场化实际交易结算电量与已结算的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进行清算。
2.偏差考核电费结算
偏差考核电费结算按照“谁产生、谁承担”的原则执行。
(1)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允许偏差为±5%,结算采用以下方式:
电力大用户直接交易完成电量超出交易合同电量时,允许偏差以内的电量按照合同电价结算,允许偏差以外的电量按未进入市场的分类目录电价105%结算。电力大用户因自身原因导致直接交易完成电量少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允许偏差以内的电量不考核,允许偏差以外的电量按2倍价差绝对值(合同到户电价与未进入市场的分类目录电价之差)考核,考核费用按2:8比例补偿给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
(2)电气化铁路与发电企业直接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允许偏差为-5%,结算采用以下方式:
电气化铁路直接交易完成电量超出交易合同电量时,按未进入市场的分类目录电价结算。电气化铁路因自身原因导致直接交易完成电量少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允许偏差以内的电量不考核,允许偏差以外的电量按2倍价差绝对值(合同到户电价与未进入市场的分类目录电价之差)考核,考核费用按2:8比例补偿给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
(3)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允许偏差为±5%,结算采用以下方式:
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超过合同电量时,允许偏差以内的电量按照合同电价结算。允许偏差以外的电量按照零售用户未进入市场的分类目录电价对应电量加权平均电价的105%结算。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时,允许偏差以内的电量不考核,允许偏差以外的电量按2倍价差绝对值(直接交易合同电价与售电公司零售用户未进入市场的分类目录电价对应电量加权平均电价之差)考核,考核费用按2:8比例补偿给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
(4)发电企业的偏差考核电费结算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完成电量超出合同电量时,允许偏差以内电量按合同电价结算。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直接交易完成电量少于合同电量时,允许偏差以内不考核,允许偏差以外的电量按照批复上网电价与合同上网电价价差补偿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批复上网电价低于合同上网电价时不予补偿)。
 (5)零售电力用户的偏差考核电费结算
零售电力用户的偏差考核电量是通过与售电公司签订的双方相关合同(协议)来确定,允许偏差电量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零售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超出或少于合同约定的范围时,允许偏差以内的电量按合同电价结算,允许偏差以外的电量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偏差电费的考核。
 

第四章 结算流程

 
第十八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各市场主体的电量电费实现 “月结”。
第十九条 根据发电企业的实际上网电量、发电企业的合同电量、电力用户的实际用电量和上网电价、直接交易出清价格,计算发电企业上网电费。
第二十条 售电公司根据与其代理的零售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年度合同总电量,计算售电公司的代理销售费和年度偏差考核电费,并报送电力交易中心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易中心依据有关交易合同完成结算并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直接交易的结算单(初稿),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自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确认。准确核实后,及时反馈给交易中心,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第二十二条 电力交易中心向市场主体提供市场化交易电量结算信息,包括结算时间、计量数据、市场化交易电量、代理销售费、偏差电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将每月发电企业上网电费、售电公司收益支付明细和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电费的缴费情况反馈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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